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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5-458437
  • 甘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甘政办发〔2024〕4号
  • 2024-02-27
  • 现行有效

甘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5 来源:甘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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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甘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甘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4〕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加强全县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主要工作
  (一)通过广泛深入的实地调查,摸清我县行政区域(包含查哈阳农场、双河农场)内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的分布数量和保存情况,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普查工作采取一般调查、专题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我县金长城(金界壕)遗址是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约141.24公里。要做好金长城(金界壕)甘南县段的调查、测量与数据入库,长度信息发布,建立金长城资源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
  (二)对乡镇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调查登记;对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调查登记。
  (三)对普查中发现的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摸清保存情况,尽量征集。
  三、组织实施
  (一)领导组织。成立甘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
  (二)实施步骤。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制定我县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设备与采集软件,开展操作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整理相关内页,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三)技术路线。
  1.开展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4.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成果汇总和应用。运用统计抽样调查理论和方法,抽查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参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县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县财政局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县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县文物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各乡镇应将有关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附件:甘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annan.gov.cn/gannan/c100698/202403/c02_460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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